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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女孩小溪游泳溺亡 家属诉管理站赔偿被驳
发布时间:2013-03-26 10:26:04


     本网讯(王克俊)   未成年人小孩到小溪中游泳溺亡,监护人监护不力将水利工程管理站推上被告席要求赔偿。2013年3月26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一案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郭年仔、郭叶生的诉讼请求。

    1957年县政府为充分利用河水资源,解决农田灌溉问题,兴建了水渠工程。该水渠工程流经原告郭年仔、郭叶生村,与该村自然形成的小溪相交。在相交处由水利部门修建了一小水坝,在水坝下方小溪中用混凝土浇铸了一护坝硬底。渠道的水通过该水坝内的涵管流出,原告郭年仔、郭叶生村的小溪从该坝体顶部落差至护坝硬底后向北方向流去。2012年9月9日,原告郭年仔之女(11岁)郭小燕与原告郭年仔之女郭春娟(6岁)二人结伴来到该水坝下方小溪中游泳,后均不幸溺亡。据此,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遂川县水利工程管理站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导致两女孩溺亡的水坝下方小溪并不在被告的管理范围内,该水坝下方小水潭形成的原因是由流经该村的小溪落差流下冲刷自然形成,被告在小溪中浇设的混凝土硬底是为维护水坝的安全,并不是以防止出现深水区为目的,两女孩的死亡后果与被告大坝是否年久失修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两死者为未成年人,到小溪中游泳,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且两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有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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