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疑妻子不忠用刀划伤妻子脸 妻子诉离
发布时间:2013-03-26 14:07:43


     本网讯(通讯员 李秋平)   一男子怀疑妻子不忠,丧心病狂的他竟然用刀片将妻子脸部刮伤,最终他不但被判刑,而且妻子又提起离婚。2013年3月25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离婚案件作出判决,准予原告张芸与被告陈德离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婚生小孩由被告方抚养,张芸按200元/月支付抚养费。

    2010年5月,张芸与陈德在上海打工时被介绍认识,并于当年7月6日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11年1月15日生下儿子。

    婚后原、被告之间经常吵架,同时发现被告经常去酒吧消费、赌场赌博。原告也曾多次严肃指出被告的行为是错误的,要求被告改正,但换来的都是激烈的争吵和殴打。哪怕原告怀孕后,被告也言行粗暴,多次对原告大打出手,给原告的身心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2010年农历七月十九日婚庆的下午三点左右,原告因没有顺从被告的要求遭被告用鞋底殴打至今身上还留下一些伤痕。2012年9月10日和15日这两天,因双方发生争执,被告用手机、鞋底捶打原告,原告至今有明显伤痕且听力出现严重问题。原告屡遭被告暴力折磨一直默默忍耐直到2012年9月26日离开被告单独去了厦门打工,10月6日原告从厦门回娘家,刚到达娘家下车不久,就在周田镇政府附近突然惨遭被告暴力,被告用预先准备的刀具划伤原告脸部和头部,经报警,被告已被刑事拘留,但原告伤情已构成轻伤。

    另查明,2013年2月1日本院作出(2013)会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被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期一年两个月。原、被告结婚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之后在短短两个月内便匆忙成婚,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因被告脾气暴躁,多次殴打原告,尤其是2012年10月6日用刀片将原告的脸部及手部划伤,足以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之规定,原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小孩的抚养问题,因小孩一直在被告老家抚养,如改变环境对小孩健康成长不利,故婚生儿子应由被告抚养,结合本案情况,原告应承担200元/月的抚养费。关于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结合本案情况,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确定为10000元。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