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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上诉周转时间长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卢云玲   发布时间:2013-03-26 10:27:11


    针对民事案件上诉的周转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有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照此推算,原审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25日内将案件移送至第二审法院。但在司法实践中,民事案件一审审结后当事人上诉的,卷宗转至上级法院的时间快的在一个月左右,慢的甚至半年左右才送到上级法院,造成所谓“上诉难”的问题,当事人对此意见很大,也是涉诉信访的一个诱因。

  要想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得对上诉转卷的流程有全面深入的了解。下面以基层法院审结的一审案件上诉到中院的流程为例说明。案件一审审结后,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应当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裁定书十日内)向承办法官提交上诉状,法官会给其开具缴费通知,让其在七日内到中院缴费。当事人在七日内持缴费通知到中院立案大厅将基层法院开具的票换成中院开具的缴费通知,再持此通知到中院收费室缴纳诉讼费用。费用缴纳后,中院会出具两联发票,一联当事人自己保存,一联交回一审法院承办法官处。法官拿到票据后,将全部一审卷宗和证据整理后交至本院立案庭,再由立案庭汇总后送至中院立案一庭,完成上诉转卷流程。在此过程中,关键的步骤有法官开具缴费通知、当事人缴费并将票据交给法官、案卷由基层法院业务庭转至该院立案庭、再有基层法院立案庭转至中院立案一庭。其中任何一个步骤出现停滞,整个流程都会无法正常运转,从而使得上诉周期大大超出正常范围。

  根据笔者的观察和思考,造成一审案件上诉周转时间长的原因主要有:

  一.一审法院装订卷宗、转送案卷的时间长。目前我市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做的很好,对案件审判质量、审理期限的控制很严格,但是针对案件一审宣判后至二审立案前这一阶段的法院工作,暂时没有纳入审判管理的范围,使得案件上诉周转流程成为法院审判管理的盲区。由于缺乏管理和监督,审理法官在整理卷宗、立案法官在转送时可能缺乏紧迫感。在审理工作繁忙的情况下,可能存在一审法官没有及时将卷宗整理好交给立案庭,立案庭也没有及时将卷宗转至上级法院的情况,造成案件上诉周转时间长。

  二.当事人没有及时将缴纳上诉费用的票据交回给一审法官,法官无法转卷,周转流程停滞。在实践中,有当事人在缴纳过上诉费用后,故意不将票据交给一审法官,导致法官无法向上级法院转送卷宗,周转流程大大受阻,从而达到其拖延诉讼的目的。针对这种情况,目前的做法是若当事人递交上诉状且拿到缴费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将票据交给基层法院一审法官的,承办法官会将卷宗转至本院立案庭,再由立案庭将此案件送至中院立案一庭。中院立案一庭专门负责处理此类案件的法官再到财务室查询上诉的当事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需要指出的是,诉讼费用是通过郑州银行设置在中院立案大厅的收费点收取的,由于银行网络系统没有设置查询功能,无法通过电脑查询某笔诉讼费用是否缴纳,查询工作都是法官通过察看一张张票据存根完成的,工作量很大,有时确认一笔诉讼费用是否缴纳就得耗去半天工作时间。通过查询,如果确认当事人没有缴费,法官会下裁定对该案件按撤诉处理。如果确认已经缴费,但票据未交回法院的,会通知当事人将票据拿来,然后按正常上诉案件处理,立案后转至相应业务庭。这整个过程需要花费的时间很长,而且不将票据交给法院的当事人多是故意为之,就是利用上诉周转卷宗中的漏洞恶意拖延时间,达到其拖延诉讼的目的。

  针对上述情形,笔者提出以下对策;

  一.针对第一种情况,笔者建议由中院对上诉卷宗周转期限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笔者建议为30日,即从一审法官收到诉讼费票据到将案卷转至中院立案庭的时间不能超过30日,并将此项内容的考核列入绩效考评。

  二.针对第二种情况,笔者建议制订全市法院统一格式的告知书,写明在开具日期起七日内缴费并将票据交回一审法官处,法院在限定日期内未收到缴费票据的,视为当事人撤回上诉,则一审判决生效。在法官给当事人开具上诉费用缴纳通知的同时,将此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充分释明利害。这样一来,想恶意拖延诉讼的当事人再无可乘之机,整个上诉案件周转的流程会更加顺畅、快捷。

  此外,笔者建议全市法院统一诉讼费用缴纳通知的格式,并扩大收取费用的营业网点,使当事人在各郑州银行网点都可缴纳上诉费用,而不用到中院收费室统一缴纳,免去群众尤其是县区群众的奔波之苦。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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