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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异议应有理有据
作者:李卫权   发布时间:2013-03-26 14:48:29


    [案情]

    异议人某建设工程公司称: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因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本案,于2012年5月17日冻结该公司在建设银行账户存款51 300元,后于2012年6月13日在该账户内扣划51 500元人民币,法院扣划该笔款项系某城投公司划入该公司账户内的在建道路、给水、污水、雨水管网工程专用建设款项,该笔款项系城投公司划款用于公用设施建设的专用款项,如被法院冻结扣划,将会影响公用设施建设的进度,必将影响市民的生产、生活和市政建设的规划,而且由于工程尚未完工,双方并未对工程进行决算,该款不是最终支付的工程款项。故请求法院依法将扣划的款项转回,并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

    本院查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市政工程(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2012年5月16日,城投公司江南项目经理部向该公司转账300 000元;2012年6月15日,林口县人民法院扣划该公司账户51 500元。

    [审查结论]

    驳回异议人某建设工程公司的异议。

    [裁判理由]

    法院经听证审查认为: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文书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被执行人账户扣划执行款项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虽以扣划款项属公用设施建设专用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但本院认为,某建筑工程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依法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本案扣划款项与该公司、城投公司二公司之间的债权关系无关,即被执行人与城投公司的账目往来、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执行扣划款项系另外的法律关系,本院扣划该款项并无不当,异议人申请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法官评析]

    执行异议制度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或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前种异议为执行行为异议,后种异议为案外人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也是对被执行人或案外人执行标的物权利的主张,是对被执行人或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但滥用执行异议的诉权,会影响执行案件的进度和方向,干扰执行案件的顺利执行。因此,对执行异议申请进行实质性证据审查甚有必要,以防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利用执行异议申请权规避执行或转移财产。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林口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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