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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争吵过程中突然死亡,谁来担责?
作者:黄中州 发布时间:2013-03-27 08:50:20
【案情】
2012年10月15日,被告钱小达因民事纠纷将原告李飞刚殴打致伤,为此,某派出所召集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10月17日下午在所内就相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在调解中,除当事人李飞刚、钱小达外,还有双方的部分亲属,如李飞刚配偶孙艳艳、钱小达父亲钱大达、钱小达邻居黄科典等陪同参加了调解。因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果,双方于当日18时许离开调解场所,正当李飞刚配偶孙艳艳边走边与钱小达争吵地离开派出所时,突然晕倒,在场的派出所民警立即组织家属将孙艳艳送某卫生院抢救,因病情严重,终因医治无效死亡。医院对孙艳艳的死亡确诊为:1、右侧额叶脑出血并破入脑室;2、蛛网膜下腔出血;3、呼吸心跳骤停。双方就孙艳艳死亡的相关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为此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孙艳艳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医疗费共计10678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钱小达明知孙艳艳有高血压等高危病史,还故意激怒孙艳艳,造成孙艳艳病发或死亡等情况的,钱小达要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钱小达明知孙艳艳有高血压等高危病史,但受孙艳艳挑拨,造成孙艳艳病发或死亡的,钱小达仅承担一部分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钱小达不知孙艳艳有高血压等高危病史,激怒孙艳艳,造成孙艳艳病发或死亡的,承担部分责任。 第四种观点认为:钱小达不知孙艳艳有高血压等高危病史,受孙艳艳挑拨,造成孙艳艳病发或死亡的,不承担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是:被告钱小达因殴打原告李飞刚,被某派出所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参加调解的除钱小达、李飞刚外,李飞刚配偶孙艳艳、钱小达父亲钱大达也陪同参加,双方的目的是协商解决纠纷,在调解过程中,双方据理力争,因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协议,属正常现象。两被告在整个调解过程中,包括离开调解场所时与孙艳艳的说话,均无伤害原告亲属孙艳艳的故意,孙艳艳本身也未想到会发生这样的结果。从本案现有证据分析,对孙艳艳的死亡,不能确定哪一方有过错。但孙艳艳确是在参加被告钱小达殴打其配偶李飞刚一案的调解过程中突然晕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之规定,本院根据本案实际,酌定由被告钱小达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被告钱大达因只是派出所调解案件的陪同参与者,对孙艳艳的死亡又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因被告钱小达不存在过错,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请求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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