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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夫妻性格不合诉离 法官调解和平分手
发布时间:2013-03-28 09:29:11


     本网讯(叶青华)   从经人介绍相识不到一个月,原告曾红(化名)便与被告刘永(化名)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性格不合难以生活在一起,原告曾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刘永的婚姻关系。2013年3月27日,在办案法官的倾心调解下,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依法调解了这起离婚纠纷案,原告曾红与被告刘永和平分手,同时放弃要求被告承担10000元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经人相识不到一个月时间便于2010年3月8日在万安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几天双方便开始因为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后被告在其父母的唆使下要求原告将平时收入分文上交,否则便对原告施加拳脚。原告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后,为躲避这种心酸婚姻带来的痛苦便于2010年12月离家出走至今,原告认为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而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同时要求对方承担10000元的离婚损害赔偿。

    通过对双方的促膝交谈,办案法官发现双方的婚姻基础不牢靠,原、被告经人介绍不到一个月便仓促结婚,婚前缺乏基本的了解,婚后也未能建立起相应的夫妻感情,如果勉强双方在一起生活对原、被告来讲都是一种痛苦和折磨。通过做被告的思想工作,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对原告进行损害赔偿,理由是结婚后原告与被告在一起的日子还不到一个月,同时自己为结婚也花了不少的彩礼。后通过办案法官近两小时的倾心调解,双方同意和平分手,原告也放弃要求被告承担10000元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一起因闪婚引发的离婚案就得以圆满调解。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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