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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签名转眼成“欠条”,主张还钱能否成立
作者: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付润琴   发布时间:2013-03-28 09:58:41


    【案情】

   张颖(女)与王成结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王成为了讨妻子开心,每次与张颖吵架过后便要写下一张欠张颖1千元的欠条。至今,张颖共有类似的欠条5张。因张颖经常说王成的签名好看,就让王成在白纸上写下自己的名字,后张颖将王成签名制作成欠条上的签名。之后,双方因感情破裂,张颖要求离婚,并向王成讨要5张欠条共计5千元的欠款。

    【分歧】

    对张颖能否得到该5千元欠款,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颖不能得到5千元欠款,虽然王成写下的欠条是他的真实意思反映,本应具有法律效力,但因为欠条的签名是张颖故意制作的,存在欺诈的故意,所以不能在离婚时据此主张欠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颖不可以得到5千元欠款,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写下的欠条、保证书等类似约定都不具有法律效力,离婚时不能以此作为主张的根据。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颖能否得到5千元的欠款,取决于王成能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张颖是在未借款的情况下,把王成的签名制作成欠条的。如果有证据予以证明则,张颖不能获得欠款,反之,张颖可以获得5千元欠款。

    【管析】

     笔者赞成第三种处理意见,王成写下的欠条具有法律效力,张颖能否在离婚时获得5千元欠款,关键在于王成是否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理由如下:

    一、王成在婚姻存续期间写下的欠条是有效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实; (三)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王成为了讨妻子张颖开心,答应每次与张颖吵架过后便写下欠条一张,且在每次写欠条的时候都是王成真实意思的表示。王成作为一个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完全能够明白写下的欠条将会产生怎样的后果。

    对于欠条的写与不写王成他具有完全的选择权,王成可以选择不写欠条而用其他方式讨妻子开心,也可以选择写下欠条,并据此承担可能要偿还欠款的风险,但思量再三之后,王成还是选择了写欠条,而放弃了不写,在此过程中张颖也没有逼迫王成非写不可,故该欠条的签订是王成真实意思的表示。

    王成与张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写下的欠条,只是夫妻之间对部分财产的一种约定,属于夫妻之间的事情,并未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且在司法实践中,如没有特殊情况的说明,法官一般对夫妻之间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保证书、欠条等约定持肯定态度。因此,双方只要是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夫妻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类似欠条、保证书之类的约定就不存在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之说,故该约定在法律层面是成立的。因此,不存在违法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之说。

    二、张颖能否获得欠款取决于王成的取证结果。

   欠条只要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就是有效的。通常只要写清楚了借贷双方的身份信息、借款数额、利息、借贷时间和还款时间即可,但需要注意落款要欠款人签字或者盖章。如果是电脑打印的欠条,则一定要有欠款人的亲笔签字,且最好是由欠款人自己去写,借款人写也可以,但后面必须要有欠款人的亲笔签字。对于私章或者手印都是可要可不要的,如果盖上的话,则证明力更强一点。但总之,欠款人的亲笔签字是不能少的。

    本案中,王成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写下欠条的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且该欠条具有王成自己的亲笔签字,表面上看该欠条具备生效的所有要素,王成似乎应该按照欠条的约定偿还张颖5千元欠款。但《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二)、(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由此可知,只要王成能够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张颖是在未借款给王成的情况下,采用欺骗的手段,诱使王成在白纸上写下自己的签名,后把王成的签名制作成欠条的签名这一事实,就可以以此证明王成写下的欠条是在受到了张颖的欺诈,该欠条就是无效的。但是,如果王成无法找到相关证据证明欠条是因受到张颖的欺诈所使,则还是要按照欠条的约定给付张颖5千元欠款。

   综上所述,张颖能否在离婚时向王成主张欠款,取决于王成能否找到证据证明欠条是在受到欺诈的情况下所写。若能,则欠条无效,张颖所要欠款的主张不能获得支持,否则,张颖的主张可以得到支持。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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