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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追尾儿童受伤 法官明断案化解矛盾
发布时间:2013-03-29 09:35:20
本网讯(秦慧娟 周宇)
因骑摩托车未保持安全距离,追尾造成两名儿童受伤,双方对赔偿金额发生争议诉至法院,2013年3月26日,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刘志敏(化名)赔偿原告王利明(化名)、王利中(化名)各项损失6347.1元。通过主审法官耐心的宣讲法律、细致的思想工作,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判,化解了矛盾,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2012年5月5日18时40分许,被告刘志敏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德安县渊明大道金环星城后门路段时,与前方王建中驾驶的两轮电动车追尾,造成乘坐电动车的原告王利明、王利中2名儿童受伤的交通事故。当晚,原告王利中被送往德安县中医院门诊继续治疗;原告王利明被送往江西省儿童医院住院治疗14天,出院当日即到德安县中医院门诊治疗,9月26日在江西省儿童医院复查;共计医疗费11381.42元,其中被告刘志敏垫付9440元。 2012年5月10日,德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志敏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负事故全部责任,王建中属正常行驶,不负事故责任。被告所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在某县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013年2月5日,因赔偿数额发生争议,二原告法定代理人诉至德安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刘志敏以及某县财保公司赔偿各项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刘志敏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导致二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志敏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对二原告的合理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两轮摩托车在被告某县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某县财保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在保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告合理损失共计15411.12元。被告某县财保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其中被告刘志敏垫付的款项返还给被告,超出交强险的医疗费由被告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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