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碍于情面为别人担保 法院判决连带清偿
发布时间:2013-03-29 11:15:32
本网讯(周军 骆卫锦)
本来是好心,为别人担保借款,却因债务人未依约还款,担保人依法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一审判令被告郑为民归还原告饶车华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被告章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郑为民向原告饶车华借款50000元人民币,约定在2012年8月23日前归还,并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饶车华现金人民币伍万元整,借款日期2012年2月23号(还款日期)到2012年8月23号还清,借款人:郑为民,担(当)保人:章俊。被告郑为民、章俊均在该借条上签名捺印。借款到期后,被告郑为民未归还借款,原告饶车华于2012年9月28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郑为民归还借款本息,被告章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郑为民于2013年2月28日向原告饶车华归还了借款本金5000元,尚欠借款本金4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的借贷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保护,被告郑为民应按双方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原、被告在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利息,视为借款期限内不支付利息,但被告郑为民未依约归还借款,依法应当支付逾期利息。被告章俊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依法视为借款保证人,但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依法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因被告章俊与原告饶车华未约定保证期间,依照《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原告饶车华有权在借款期限届满之日(2012年8月23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被告章俊承担保证责任。因被告章俊与原告饶车华未约定保证范围,依照《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告章俊应当对借款本金和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人物为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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