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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系青梅竹马 妻病夫不医再诉离婚获准
发布时间:2013-03-29 14:45:45
本网讯(通讯员 易灿)
一对青梅竹马夫妻,因女方生病男方心生嫌弃之念而两次走上法庭闹离婚。3月29日,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告蓝妹清与被告王弘治离婚;婚生女儿王怡怡、王家俊跟随被告王弘治居住生活,由王弘治直接抚养,原告蓝妹清按月支付两个子女的抚养费每人每月200元,至子女年满18周岁止。
蓝妹清与王弘治系都安县板岭乡旱田村人,两人青梅竹马。2004年6月30日,两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小夫妻相敬如宾,恩恩爱爱,先后生育了王怡怡、儿子王家俊,一家人倒也过得和和美美。2008年春节过后,为了家庭生活得更加美好,夫妻俩一同外出北海打工挣钱。谁知在外务工期间,原告因水土不服,染上了疾病并住院治疗。刚住院几天,王弘治均能陪住左右,照顾妻子,谁知时间一久,王弘治便开始感觉心烦,不愿再“呆”在医院,之后干脆跑回工地,也不给妻子支付医药费。由此双方产生矛盾,两人的感情一落千丈。2009年2月,出院后的蓝妹清与丈夫大吵一场后,两人便开始分居生活。2011年4月,蓝妹清向都安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认为双方有和好可能,遂判决不准离婚。 然而,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蓝妹清与王弘治仍一直分居生活,双方互不来往联系。为此,心灰意冷的蓝妹清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原、被告自幼相识认识、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有一定婚姻基础,婚后共同外出打工挣钱养家,夫妻感情尚可。但在后来的共同生活中,原、被告未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尤其是在原告因病需要帮助照顾的时候,被告置之不理,致使夫妻感情日趋淡薄,双方分居达四年之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2011年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借此机会化解矛盾,改善关系,仍旧各自生活、互不往来,导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法院予以准许。考虑到婚生子女王怡怡、王家俊从小随被告及被告的父母共同生活,有了很好的生活环境和生活条件,两个子女跟随被告王弘治生活更有利子女健康成长,应由被告王弘治直接抚养为宜,原告应负担两个子女的一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据此,法院经调解未果,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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