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现行法律框架下的执行听证制度
作者:石晓丽 徐林林 李桂英   发布时间:2013-03-29 15:34:21


    与法院的审判制度相比,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举证、质证以及法院认证制度一直都很不完善。对执行过程中部分案件进行听证,是近年来人民法院为提高执行工作的公开性,体现司法公正,规范执行程序的一项重大举措。这一举措有力地改变了以往执行人员在执行中包揽一切,“申请执行人一张纸,执行人员跑断脚”的被动状态,从而大大提高了执行的效率。实践证明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公民权利意识不断提升的今天,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确立听证程序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一 、执行听证制度的意义

  1、增强了执行工作的透明度,有助于程序公正目标的实现。听证本意是听取意见,它起源于英美法系中的自然公正原则,即任何权力必须公正行使,在执行工作中引入听证制度,进行阳光执行,给各方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充分发表意见的平台,使执行工作置于各方当事人的监督之下,其目的是为解决执行当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执行之诉、异议之诉,避免重复诉讼,减轻当事人讼累,从实体和程序上通过适当的补救措施,不仅要实现债权,而且要实现程序的公正通过程序的进行,使结果具有正当性,大大加强了执行工作的公信力。

  2、有利于化解矛盾,赢得各界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当前,由于申请执行人的风险意识不强或举证不能、被执行人恶意逃避债务、执行工作的某些程序不公开等诸多因素,致使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误解较多。而执行听证使执行当事人和案外利害关系人有充分表达自己主张和意见的机会,有理当面讲明白、证据当面举清楚,建立在客观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上的执行工作使一些当事人的误解得到澄清和消除,执行工作更能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矛盾也随之而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执行难的问题。

  3、有利于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执行听证制度的引入,能够调动执行参与人的积极性,让申请人主动提供证据,主动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同时让被执行人和第三人等积极提供抗辩理由或申报财产,通过举证、质证、认证,准确确认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能较快地执行案件。

  4、有利于增强责任心。首先有利于增强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其次有利于增强被执行人的责任,同时有利于增强执行人员的责任心。

  二、执行听证的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公开透明是执行听证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也是防止用武断专横的方法行使执行权力的有力保障。在执行听证前,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所涉及的主要事项和听证时间、地点,以确保当事人有效行使抗辩权,从而保证裁决的适当性与合法性;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执行听证必须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2、听证适度原则。这是我们尤其要注意的一个原则。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任务不同:审判程序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执行程序则落实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权利义务。执行听证是为了确保执行裁决权的公正进行,但该裁决权与审判程序中的裁决权是不能相提并论的。执行中的裁决权针对的不是当事人的诉讼纠纷,而是围绕实现生效法律文书而产生的各种情况。因此该裁决权必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不得超越法律权限与审判权重叠。现实中存在的执行程序中的裁决修改生效法律文书的状况就是漠视适度原则的危害后果,与民事诉讼法的精神明显不符。

  3、司法中立原则。听证活动过程中,执行法官应以中立、超然的态度存在,以便保持公正的社会形象和理性的心态。司法中立要求执行法官以中立的身份和地位,按照法律程序,居中裁断加以解决。执行法官的角色定位应当是裁判者,其基本职能应当是依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提供的有关证据居中裁判。在听证过程中,主持听证的法官应当做到使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权利义务对等,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各项权利。如果在听证过程中,法官不能显示其中立性,就不能实现听证会的目的,不可能使执行案件划上圆满的句号。

  三、执行听证的适用范围

  1、被执行人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或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到案外人正当权益及合法权利的保护问题。通过执行听证,使当事人有理说在明处、证据举在当庭。

  2、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 被执行主体的追加或变更实质上是对生效法律文书中既判主体的变更,相对来说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一些被执行人,采取改制、更名、合并、分立、转移抽空有效资产、财产等方式,想方设法逃避法定义务,规避法院执行,这为法院的执行带来了困难。因此对被执行主体的追加、变更,更需要通过当事人的当庭举证、质证,靠充分的证据来确定适格的被执行主体,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公正执法与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有机统一。

  3、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案件。由于参与分配的案件,涉及多个债权人的利益,因而有必要对这类案件进行听证。这样既有利于法院依法执行,又有利于避免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以及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申请人与法院之间产生误解,能够真正起到化解矛盾、稳定社会的效果。

  4、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仲裁机关的裁决书、公证机关的公证债权文书最终都需要通过法院执行机构来落实,如果仅仅是由执行法官通过书面审查来确定是否予以执行,往往会引起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不满,而通过执行听证,让当事人明晰其中的原委,会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5、依职权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案件。一般是指法院已穷尽执行方法仍不能执结,或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的案件。此类案件虽具备中止、终结执行的法定条件,但申请人大都不愿将案件暂缓执行或终结执行。为防止申请人因案件的中止、终结执行而对法院产生误解或对执行法官无休纠缠,通过执行听证,公开举证、质证、认证,让当事人明白裁定中止、终结执行的依据和理由,效果会更好一些。

  6、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听证的案件。对于一些当事人对立情绪大、有一定社会影响,容易引发矛盾纠纷的执行案件及时召开听证会,有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有利于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同时,对于那些受各种因素干扰的案件,通过执行听证,将法院的执行工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排除干扰,会起到执行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

  四、执行听证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听证原则上由当事人或案外人提起。人民法院不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不要主动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案外人的意愿,征得当事人、案外人的同意后才举行听证会。

  2、执行听证需遵循“有限听证”的原则,不搞全面审查。执行听证不是为了确定某一法律事实,而是为了查明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因而对于执行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不需听证;不能即时查明或涉及另外的实体问题的,执行法院应通知当事人以诉讼的方式解决,以求执行的效率。

  3、执行听证以利于案件的执行为审查原则。执行听证非庭审质证,这是执行法院在实施这一程序时需掌握的另一条原则。执行听证虽也由合议庭主持,实行公开原则,实行回避制度,但它不是普通诉讼程序中的庭审质证,只是执行方式的改革。所以执行听证在听证中应围绕是否有利于案件的执行原则进行,其他事由则不应进入执行程序。



责任编辑: 纪颖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