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方光璞)
2013年3月29日,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最终雇主胡峰与发包人丁利连带承担雇员李合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及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023元。
被告丁利系石滚河镇新农村项目承包商,被告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被告胡峰,原告李合受雇在被告胡峰的施工队进行电工作业。2012年6月29日下午,因其他工人关错电闸,原告在工地进行解电机线头作业时被电击伤。原告于2012年6月30日入住确山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于2012年9月1日出院,住院治疗63天。原告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12588.72元。原告伤情经鉴定未够成伤残。
确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胡峰作为原告雇主,在施工现场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的受伤具有主要过错,应付主要赔偿义务。原告进行电工作业,虽在得到另一工友确认关掉电闸的情况下进行作业,但原告没有电工作业操作证而无证上岗作业,对于自己受损害的事实也存在一定过错性,故应由其自行承担10%的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丁利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被告胡峰,具有选任过错,应当与被告胡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