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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意外死亡 担保人被诉偿还
发布时间:2013-04-01 11:05:55
本网讯(曹建军)
借款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却因意外死亡,债权人便将担保人告上法庭,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偿还该借款。2013年3月29日,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李之坚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黄中10万元及利息。
2011年12月5日,井冈山市新城区江海明向原告黄中借款10万元,被告李之坚在借条上签字担保,但未约定但保的方式。借款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江海明却因意外死亡,原告黄中多次找担保人李之坚要求偿还借款,但担保人李之坚拒不履行担保义务。2013年2月5日原告黄中将担保人李之坚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借款10万元及约定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之坚为江海明的借款行为提供保证,该保证真实、合法、有效,理应相应的保证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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