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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川: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李玉川 发布时间:2013-04-02 09:18:37
加强案件管理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执法活动,保障案件质量。各基层检察院自成立案件管理中心以来,在案件监督管理方面虽然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化程度不高、运行机制不健全、管理流程不规范等,还有一些基层检察机关面临案件数量大,疑难案件多的困境。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应该有清晰的认识,并应提出相应对策。就实务层面来说,当前一些基层院所尝试的案件管理模式有不少创新之处,新兴事物的出现总要经过实践的检验,现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对当前案件管理状况做一些探讨。
一、本院案件集中统一管理的现状 案件集中统一管理指由案件管理中心统一受理和移送案件,严把案件“进出口”,控制办案环节,对案件进行跟踪监督和审查,确保案件质量。我院案件管理中心于成立于2012年6月份,自成立以来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09件,办案管理系统软件的应用覆盖了全院主要检察业务的各个环节。案管中心主要职能为: (一)案件受理、分流和赃证物管理。案管中心将原先各业务部门独立受理案件的工作集中统一起来,对全院案件实行网上受理、分流,对冻结、扣押涉案款物及收缴的赃款赃物进行网上备案登记,并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对案件的管辖权、是否超期、案件卷宗材料是否齐备等情况进行审查,统一登记后移交业务部门或承办人。在案件受理中以程序审查为主,辅之于实体审查。针对不批准逮捕、不起诉、自侦部门不立案或撤销案件进行实体审查;应办案部门申请,对移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追加漏犯、漏罪及变更强制措施等进行审查。案件办结后,将需要送达的材料及法律文书统一送达侦查、审判机关或有关当事人。 (二)定期对业务信息进行统计与分析。充分运用办案系统软件,对案件实行动态登记录入,随时掌握诉讼进程并提供各类案件的详细统计数据,通过定期对案件开展调查研究,在掌握案件管理资料和信息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性意见和建议。 (三)程序流程监控。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内部规章制度,对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进行监控和程序性审查,即审查各办案部门办理的案件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及时发现各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网上发预警信息、召开部门座谈会等方式协助办案部门解决,避免超期办案、违法办案现象发生;发现侦查机关有超期办案情况的,及时与相关业务部门沟通,由各业务部门予以监督。 (四)案件信息反馈及问题预警。借助计算机网络,构建案件管理信息平台,便于院领导和有关部门随时查阅掌握案件进展,直观地反映承办人办案效率与质量,及时反馈业务部门整体办案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实现案件管理上的优化和提升。 (五)对案件结果进行质量评查。实行案件评查机制,对优秀的案件进行表彰,发挥对办案人员的激励作用;对瑕疵案件进行确认并发现从中的问题,督促办案人员改进。 该院案管中心自成立以来,坚持案件集中统一管理模式,现阶段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一是加强了内部制约,强化了诉讼监督。案管中心采取同步监督与事前监督相结合模式,即内部办案程序的同步监督和对公安、法院执行程序的事前监督。案管中心统一对外协调,能够随时发现公安、法院刑事诉讼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将情况反馈给业务部门,为业务部门的法律监督活动提供信息来源。二是规范了办案秩序,提高了办案效率。统一受理和移送案件,控制案件进出口,加强了对办案部门和承办人的约束力,有效预防和杜绝了案件超期。同时,对赃物证实行统一管理,方便承办人工作。三是提高了办案质量,促进了队伍建设。案管中心定期进行案件评查,依据量化的考核标准,从实体到程序环节一一核查,调查确认办案质量等级,将评查结果纳入年度考核。对案件实行统一管理,增强了干警们的效率观念和质量意识,提升了检察队伍执法办案水平。 二、当前案件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案件集中管理工作不够重视。由于传统的办案模式已经形成定势,各地对案件管理职能认识不够,也不能充分利用案件管理软件系统实施案件的统一管理。各地在工作开展中虽有创新,但整体理念、发展目标、长远规划研究不足,对案管工作的定位和职能规定不统一,模式较多,使得案管部门与其他部门间的职能划分不明确,不利于案件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案件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如业务科室部分案件未在网上办理,或者网上文书填写不完备,使网上办案流于形式,未充分发挥办案软件的功效。尤其是业务科室网上备案不及时,案件管理部门对备案无法及时跟进,对案件的进展情况了解不够,不能及时提出改进办案工作的措施。再就是办案管理软件尚不完备,公检法网络系统不能相互衔接、传输文件,使案件管理部门在发挥同步跟踪、事前监督的作用不够。有的地方自行开发了案管软件,但缺乏计算机网络管理平台来从总体上控制案件流转,大多数数据、报表要重复输入,案件预警还需人工操作,案件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不高,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三)案件管理标准不统一。案件管理中心是县级院新成立的检察内设机构,其职能多为案件流程管控与重点案件督查。案件管理中心成立后,最初制定的案件管理实施办法、案件管理中心受案材料审查规定等相关制度,往往显得粗犷,在很多问题的细节方面都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只能按照相关精神和自己实际情况来开展工作。如有的院把案件告知、律师接待等工作放在案管中心,有的院把案件收发、移送等工作放在案管中心,有的院把统一管理法律文书及文号的工作放在案管中心,这些案件管理工作职能不明确具体的作法将造成各行其是的不统一工作格局。这种缺乏详尽具体统一标准的制度将不利于现实工作的开展,也会留下很多自由裁量的弊端。 (四)案件流程管理机制不健全。作为一个统领检察工作整体运行的核心规则来说,案件集中管理应当有其自身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需要根据目前运行的情况研究制定一个统一的细则。这样可以避免和解决案件流程管理中出现管理职责不明确、管理松散的问题。有些基层院虽然明确了案件管理办公室为流程管理的主管部门,由案件管理办公室全面控制和掌握流程,但是尚未建立和健全流程管理督促和责任机制,在规范流程环节、加强衔接力度、增强协调性等方面显得苍白无力。同时缺乏对每一个流程环节的考核,与奖惩和激励机制不挂钩,责任追究制度难以落实,流程管理流于形式。 三、解决案件管理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增强案件管理意识。基层检察院要充分认识案件管理工作对推动检察业务科学发展的重要性,把思想统一到高检院、省院关于加强案件集中管理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要求上来,加强案件统一管理意识。一要加强宣传动员和检查督促,增强各办案部门自觉接受监管的意识,严格制定案件集中管理的各项制度,支持案件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二要明确案件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责,对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办案活动实施集中统一管理和动态监督,发挥案管部门“监督、管理、参谋、服务”的功能。三要提升案管工作人员的政治法律素养与服务意识,为执法办案服务。 (二)深入推进网上办案。基层检察院应加强案件管理网络化,办案部门应严格按照程序法要求,统一在网上办理案件、网上审批法律文书、网上提请结案,使检察长及主管检察长能及时了解案件办理情况,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便捷服务,提高办案效率。案管部门通过把好案件受理入、出口关,监督和制约业务部门的办案,防止超时效办案。对公诉、侦监审查期间即将届满的案件,案管工作人员应在3天前及时在网上办案系统发预警信息,督促承办人及时审结案件。同时,结合网上办案情况开展案件质量考评,针对执法办案中的突出问题、多发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开展专项检查,切实提高办案部门的办案效率和质量。 (三)细化案件管理标准。案件管理机构应制定统一规范的案件管理标准,将案件管理中心的职能进行标准定位。一是统一受理案件,把好入口和出口关。由案件管理中心统一受理案件并进行形式审查确认本院具有管辖权后,直接分流到各个业务部门的具体承办人。承办人办理案件后将卷宗及相关的文书、送达回证交案件管理中心送达。二是对案件的办理流程进行全程监控。如案件是否经过承办人层报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审批,是否有超期办案情况,对于未办理的即将到期案件,则可以发出催办案件通知书,并可以对案件进行风险评估,作为业务部门作出决定时的参考。三是组织对案件的质量考评工作。定期对“三不一撤”案件(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案件)从实体、程序和法律文书三方面进行审查,不定期地对本院已办理案件进行复查,查找问题并逐案就其质量评定等级,形成书面的案件质量分析报告。 (四)建立案件流程管理规范新机制。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进行办案规范化管理,可使案件流转协调有序,从工作程序上保证案件质量,弥补个人素质的不足。通过制定明确的工作细则和办案流程,使案件办理程序和标准一目了然,便于监督。各业务部门要从受案开始,对审查、初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起诉等各个环节,严格按照已制定的制度规范,进行全面落实,保证各项业务规范、有序、合法、高效运行。同时,案件监管科室应当加强自身职权的行使,切实履行起监督职责,使业务科室认识到案件监督的重要性,认识到案件审查与监督是有机的统一体,不存在主次之分。各科室应当加强沟通,将由此产生的矛盾及早消除在未然状态。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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