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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好处费“带路党”领他人砍伐红豆杉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04-02 10:23:44
本网讯(辛平杰 刘厚起)
红豆杉生长速度缓慢,再生能力差,被列为国家一级珍稀濒危保护植物,法律禁止采伐。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采伐、毁坏、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余小辉(化名)有期徒刑两年零两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余小辉系江西省万载县高村镇人,2011年下半年,在宜丰县认识上高县人李平(化名,现在潜逃),交谈中了李平告知余小辉其正在收购红豆杉,如能介绍将支付好处费。余小辉回家后打听到高村镇严田村“石坑屋背”有4颗红豆杉,遂电话联系李平前来砍伐。2011年11月,在被告余小辉的带领下,李平请人到高村镇严田村“石坑屋背”砍伐了红豆杉2颗,经鉴定,立木蓄积为1.5072立方米。事后李平给了余小辉介绍费7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小辉参与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2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违反国家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余小辉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且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余小辉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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