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广西浦北县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办公室(以下简称“未检办”)收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冯某义、赵某文抢劫案后,承办人立刻填写《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通知县法律援助中心为两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县法律援助中心收到通知书后,当天下午就为两人指定了辩护律师,在复印卷宗之后,于次日向未检办提出了书面的法律意见。未检办根据案件的证据情况以及律师的意见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最终批准逮捕两犯罪嫌疑人。这是未检办与法律援助中心建立快速提供法律援助办案机制后的首次有效尝试。
为切实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促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工作与新刑诉法相接轨,浦北县检察院与县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了快速提供法律援助办案机制,并根据《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出台了相关的配套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程序规定为,检察机关于收到移送审查逮捕或者起诉案件材料之日(特殊情况除外),应当立即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检察机关应当发出《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并提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受援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规定强调,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予以法律援助的,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并在三日内发出《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完成律师指派手续。同时规定,凡是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律援助的人员必须具备专业资质。规定要求,法律援助中心对指派的案件进行跟踪了解,对重大的刑事案件可集体讨论。未检办应支持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行使职责,听取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未检办将案件作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退回补充侦查决定后,应当在三日内书面告知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