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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退股股金不退 诉至法院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04-02 14:02:50


     本网讯(通讯员 盛月辉 刘宜)   4月2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由被告铜鼓县永顺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李江勇出资款40000元。

    李江勇、顾成根、冯伟峰、易连各投资25万元,预备成立铜鼓县永顺实业有限公司。2010年8月17日,原告与江西诚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联合竞拍,取得了铜鼓县茶山林场葫芦洞石料矿采矿权。2011年8月3日,铜鼓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顾成根、冯伟峰、古群三个投资人共出资100万设立铜鼓县永顺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12月2日,经被告股东大会通过原告退股,并由被告法定代表人顾成根出具了一份承诺书:因李江勇自愿退股,在其完成2010年12月2日股东会议决议的相关事项后,其股金240000元由公司支付,如公司不按规定执行,公司可向其支付违约金50000元。2010年12月17日,原告按股东会议决议办理好采矿许可证。被告一直未支付给原告退股款。原告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股金200000及违约金50000元,其余40000元本金原告保留诉讼权利。本院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2011)铜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出资款200000元及违约金50000元,该判决已生效且履行完毕。但原告再向被告催要剩余40000元未果,无奈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承诺书支付给原告4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原告经股东大会通过其退股后,被告法定代表人顾成根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即转化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关系。原告按约定办理好采矿许可证后,被告应按承诺书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尤其是在本院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2011)铜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出资款200000元及违约金50000元,该判决已生效且履行完毕的情况下,被告仍不将上述承诺书中未付款40000元支付给原告是不对的。为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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