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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权法律性质之辨析
作者:方思 发布时间:2013-04-02 14:43:22
自“3.15晚会”曝光安卓手机泄露用户个人信息以来,个人信息的保护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法学界很多学者也投入到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中。目前,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研究中,总体保护模式是单独设立个人信息权,赋予公民保护自身个人信息不被侵犯的权利。然而,在研究过程中,个人信息权的法律性质一直存在争议,主要来说有三种观点:一是所有权说。持该观点的学者是从个人信息的经济利益角度考虑,认为个人信息能作为商品被利用、出让,为信息主体带来经济利益,所以个人信息权是一种所有权,具有财产属性;一是隐私权说,该种观点是借鉴美国法律演变而来,美国法律将个人信息纳入隐私权中保护。该观点的学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美国法律,将个人信息作为隐私的一部分,通过隐私权来予以保护;一是人格权说。该种学说主要是参考德国大陆法系的相关规定。德国法律中将个人信息权归为人格权范畴来保护。该学说认为法律保护个人信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个人的尊严,保护个人对其信息的自主支配,属于人格权的范畴。
笔者认为,个人信息权应该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并不纳入财产权或隐私权范畴中,而应作为一项人格权独立存在。 第一,财产属性并不是信息权的主要特征。个人信息的确本身带有一定的财产性质,能够为信息主体带来经济收益,但是这并不是个人信息权的主要特征。虽然个人信息能够带来财产利益,但是财产利益并不是所有权的构成标准,有财产利益并不等同于所有权,如肖像权,也能够为权利主体带来财产利益,但是其性质是人格权而不是所有权。 第二,个人信息权不等同于隐私权。虽然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有一部分重合,个人信息的确属于个人的隐私一部分,但是个人信息并不完全等同于隐私权。隐私权中的隐私是指没有公开的私密,而个人信息权的信息并不单指未公开的信息,还包括公开的个人信息。如,姓名、地址、身高、性别、购物习惯等。个人信息权仅是与隐私权保护范畴有所重合,但并不是完全等同,所以,个人信息权不是隐私权的一部分,其具有自身特有的保护对象。 第三,个人信息权是新生的具体人格权。个人信息权是具有人格权的本质特征,同时又不等同或隶属于任何一项具体的人格权,个人信息权具有自身特有的特征,是一项新生的、独立的人格权。 1.个人信息与个人人格密不可分,个人信息主要体现的是一个人的各种人格特征。虽然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禁止披露为主,但是这背后的含义却是对个人控制其信息资料的充分尊重。个人信息权的基础是个人对其信息的自主控制权,权利主体自主决定其信息的利用,权利人有权同意他人搜集、利用其信息,也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利用其信息。 2.将个人信息权确认为一项具体人格权有利于对其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如上文所述,个人信息权具有财产和人格双重属性,只有将个人信息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保护,才能全面的保护个人信息,不仅保护其财产利益方面还保护其人格部分。 3.个人信息权是具体人格权,而不是一般人格权。当前学术界持人格权说的学者对个人信息权是一般人格权还是具体人格权仍然有争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权应作为具体人格权来保护。因为一般人格权太过于抽象,实际司法操作中不利于信息主体的权利保护,同时个人信息权的相关内容是可以明确限定的,不需要过大的拓宽该项权利的范畴,明确限定个人信息权的相关内容才能更好的实施保护。 综上所述,虽然个人信息权包含了财产属性和人格属性,但是不能因此而将其归为所有权或隐私权,而应该将其作为一种新型的、独立的民事权利予以保护。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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