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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共同侵权后未被追诉一方的责任?
作者:谢斌   发布时间:2013-04-02 14:43:19


    【案情】

    2O12年7月12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在一家桌球室内与廖某在打台球参股赌博过程中,因台球摆放的位置发生矛盾。陈某某回家后,心怀不满,遂持水果刀并邀陈传某(未追诉)一同报复廖某。两人返回桌球室找到廖某后,双方发生打斗。打斗中,廖某被陈某某持刀刺中右胸部及左大腿, 在跑离现场过程中,将刘某的榕树盆景碰坏,被刘某使用桌球棍打击了左肩部。被害人廖某伤重倒地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陈某某、陈传某、刘某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争议】

    本案中形成以下争议焦点:一是陈某某、陈传某、刘某应当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他们是共同侵权人;二是陈某某个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为他是直接致害人;三是陈某某、陈传某应当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为他们是共同致害人,而刘某不是共同侵权人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评析】

    从本案的争议焦点可以看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围绕的是上述三人是否是共同侵权人来看。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即陈某某、陈传某应当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为他们是共同致害人,而刘某不是共同侵权人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亦有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案中确定了陈某某和陈传某共同对被害人廖某实施了殴打伤害,其中陈某某更是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他们作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共同的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刘某的责任问题:《侵权责任法》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刘某虽然实施打击行为,但是该行为并未造成轻微伤以上的伤害后果,刘某不是共同侵权人,其不应当与陈某某、陈传某承担赔偿责任。并不是说刘某不承担责任,其承担的责任应当是未尽安保义务的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被害人家属是可以另行起诉要求追究刘某的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陈某某和陈传某的赔偿责任划分问题。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致害行为中致人死亡,起主要作用,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陈某在共同致害行为中,起次要作用,应承担次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并且二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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