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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是否该为在超市购物撒出来的米负责?
作者:何娟   发布时间:2013-04-02 14:44:38


    【案情】

    顾客去超市购米,挑好米之后就拿去称重处叫售货员称重,称完放进购物篮后,发现同样的米有袋装的,就想着可以买一袋回去,既方便提又能吃久一点,此时售货员也说把称好的米放在米缸里即可。谁知,就在转身要放米时,米袋被购物车刮坏了,里面的大米撒了一地。该顾客是否要为这一袋洒在地上的大米负责呢?

    【分歧】

    针对在超市购米在结账前米袋意外划破使得大米洒在地上的事实,由谁为这洒在地上的大米负责?存在着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购买者自行到超市挑米而不是由售货员在结账时交付是一种长期以来形成的交易习惯,在超市购物中,购买者挑好米称好放进购物篮后,实际上标的物已然由超市交付给购买者,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此时米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至购买者,米袋划破这一不利后果应由购买者自行承受。

    另一种意见认为,顾客在超市购物,在未结账时合同并没有成立,只是在订立阶段,即便是拿走米放进购物篮里的行为,只是顾客的一个选择权,尽管有大米转移到顾客占有的事实,但是,此时占有转移的事实并不构成《合同法》所说的“交付”行为,因为“交付”行为的发生的前提必须是合同成立。既然,交付行为还没有发生,自然也就不存在标的物交付的风险转移。所以,上述事例中的损害后果的承担依然得由超市自行承担。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了标的物风险的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判断标的物风险转移的关键点是对交付的理解。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人据此以为合同法确定的标的物风险承担是采取“交付主义”,也就是说标的物转移到合同相对方后,风险就自然转移到另一方。笔者认为,如此下结论值得商榷。在第142条的规定中,并没有将一般动产与不动产和特殊动产相区别,那就表明二者是适用同一规则的。但是我们知道,动产转移占有的法律意义和不动产、特殊动产转移占有的法律意义是不同的,如果把本条中使用的“交付”理解为“转移占有”,显然是不符合逻辑的。因此,第142条中所用的“交付”一词只能作为法律意义上的“交付”理解,包括“转移所有权”的内涵。我国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从交付之时起发生转移,事实上是与所有权相伴随的,即使没有转移实际占有,只要所有权发生了转移,风险就随之转移。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交付本身应该含有“转移所有权”的含义。《合同法》上的交付与生活中的所说的交付含义不一样。生活中的交付是“占有转移”的意思,而法律意义上的交付更应该是“转移所有权”,而不能仅仅理解为“占有转移”。 因为仅“转移所有权”而不“转移占有”可以完成交付,但如果仅“转移占有”而不“转移所有权”,出卖人的交付义务就没有履行完毕,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始终只是他主占有,没有达到买卖合同的目的,实质意义的支配权、处分权还在出卖人手上。

    本例中,顾客在超市购米,虽然已经称好并放进购物篮里,属于顾客占有该商品,但是在未结账前,实际上所有权还在超市的经营者手中,其还没有完成实质意义的“交付”。更应该说是在结账后,收银员将商品交给顾客才完成交付,顾客在超市里面购物,只是对商品进行选择,既不能拆开食用或者使用,也不能放进自己的包里,否则就会被超市以小偷的名义询问,由此可见,顾客此时在超市选商品,只是出于合同订立阶段,还没有成立,他可以在未结账前放弃购买所选商品,即便他是占有该商品,但是所有权没有转移,就没有完成交付。风险仍然在超市一方。

    据此,在未结账前,顾客购买的大米被划破后洒在地上,这一风险应该由超市承担。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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