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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单独起诉索要税务发票?
作者:方思 发布时间:2013-04-02 14:48:50
【案例】
2012年6月,李某向甲公司购买了40万元货物。李某收到货物后支付了甲公司全部货款并要求甲公司开具相应的税务发票。甲公司多次以各种理由推拖,直至货款付清后半年多仍然未向李某开具相应的税务发票。在多次索要为果的情况下,李某以甲公司未开具发票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甲公司履行开具税务发票的义务。 【分歧】 本案中对于李某能否以未开具发票为由单独提起诉讼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开具税务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故不能向法院单独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开具税务发票,而应该由税务机关处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开具税务发票属于合同中的附随义务,甲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当事人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其继续履行。 【评析】 笔者认为,不能仅以未开具税务发票为由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销售方承担开具发票的义务。开具发票不能作为唯一的诉讼请求提起诉讼。 首先,开具税务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应由税务机关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的发票管理工作。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属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所以,甲公司未向购买方李某开机发票属于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应当由税务机关审查处理,而不是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 其次,开具税务发票属于合同中的非独立附随义务,不具有可诉性。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为了确保给付义务的实现,销售方应当在收到货款后向购买方开具税务发票。但是,这项义务本身不具有独立性,并不会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属于非独立性附随义务。即使不履行该项义务也不会导致债的消灭或合同目的履行不能,故其不具有任何诉讼利益,没有可诉性。所以,虽然开具税务发票属于合同中的附随义务,但是其仅是为了确保给付义务的实现,不具有自身的独立性,不能以此为由单独提起诉讼。 最后,当事人可以以未开具发票而遭受损失为由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虽然当事人不能直接以未开具发票为由单独起诉,但是并不代表法律不予保护未开具发票情形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销售方没有给购买方开具税务发票而导致购买方受到损失(如无法报帐),购买方可以以此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要求销售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甲公司未向李某开具税务发票属于违反合同中非独立性附随义务,应当由税务机关予以处理,不能以此为由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如果因为未开具税务发票而使得李某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李某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要求甲公司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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