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应如何处理?
作者:高胜敏 易亮 发布时间:2013-04-02 14:51:58
【案情】
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共同生育一女儿。因双方长期分处不同城市打工,缺乏情感交流,陈某遂于2013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协议,但黄某在签收调解书前反悔,拒绝签收调解书,并独自外出打工,现下落不明,致使该案迟迟无法结案。 【分歧】 就本案应该如何处理,存在三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我国民诉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因此,在黄某拒绝签收调解书的情况下,双方原先达成的调解协未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应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中达成的协议作为判决依据作出判决。理由是:民事案件主要是人民法院运用法律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当事人在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就是其对自身所享有的实体权利的一种处分。根据私权自治的理论,当事人在法院主持调解中所达成的协议,就相当于解决他们民事争议的一种“合约”。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双方达成的协议判决。 第三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和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上述规定,被告黄某拒绝签收调解书并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法院可以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向双方送达。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制作调解书强行送达给双方当事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同时该法第九十九条明确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作了类似的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的前提下,法院不能再以调解方式结案。就本案来说,既然黄某明确拒绝签收调解书,人民法院就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其次,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并不能由此认定双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达成的调解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可以将双方之前达成的调解协议作为重要证据,依法作出判决。理由之一在于,就民事案件的审理来说,主要是人民法院运用法律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过程,其调整的主要是私权领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当事人在法官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就是其对自身所享有的实体权利的一种处分。根据私权自治的理论,当事人在法院所达成的协议,就相当于解决他们民事争议的一种“合约”。这个“合约”在经过庭审程序之后,即具有了证据效力,法院可以依据这个重要证据作出裁判。理由之二在于,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诉讼效率原则,也应当认可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诚实信用原则被誉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是调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准则。当事人在严肃、规范的庭审过程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如果仅因一方当事人的随意反悔即不具有法律效力,明显与诚信信用原则相悖,也导致法官在调解过程中的大量努力付之东流,损害了诉讼效率的实现。理由之三在于,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规定来看,相关司法解释已经认可了之前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法院依此作出判决是合法的。理由之四在于,以判决的方式了结案件,已经赋予了反悔方的救济权。如果当事人认为该调解协议存在欺诈、逼迫、显失公平等瑕疵,可以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并提供相应证据来推翻自己之前所同意的调解协议,是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的。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该调解协议依法作出判决,是较为合理的。 责任编辑:
纪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