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刘小安 熊苗苗)
原以为合同已然履行完毕,核对后却发现漏算租赁物,与承租方协商不成无奈诉至法院,粗心出租方经“折腾”后要回漏算租金及租赁物。近日,江西省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原告建筑工程公司钢管脚手架租赁分公司租金58767.08元并归还钢管13197.55米、扣件6870只。
2010年4月8日,原告建筑工程公司钢管脚手架租赁分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租赁钢管、扣件及各种配件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当日被告开始从原告处提货,共提货36次,至2011年1月1日合计租赁钢管78596.3米、扣件48780只、顶托350个。被告从2011年2月27日起开始陆续向原告归还钢管、扣件等租赁物,至2011年6月21日最后一次归还顶托等租赁物。2010年7月7日至2011年6月21日被告分6次向原告支付租金257047元。2011年6月21日,原告计算被告租金及相关维修及赔偿费用后,被告按照原告计算的租金数额给付了最后一笔租金。原告在计算2010年5月份被告租金的过程中遗漏了2010年5月31日租赁给被告的钢管计2278.75米、扣件计1200只,以后一直未计算租金;在计算2010年7月份被告租金的过程中遗漏了2010年6月7日前(上述遗漏的钢管、扣件除外)租赁给被告的钢管计10918.8米、扣件计5670只,以后一直未计算租金。
与被告协商无果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漏付租金及归还租赁物。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并未拖欠租金,合同已履行完毕而自然终止。法官结合该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确认原告漏算租赁物的事实,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服判,被告按判决内容及时履行了自身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