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吕志豪 吴章科)
河南省固始县两个成年男子因为无钱上网,在两天内接连三次逼迫一名小学生交钱“买平安”,并以不给钱就将其“踢进水沟里”相威胁。该小学生被迫告知家长并报警。2013年4月3日,河南省固始县法院对其中一男子作出判决,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方文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方文龙事发时21岁。2012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与马奔(另案处理)来到固始县陈集乡街道打算上网,因为没钱上不了网吧。二人见被害人姜明(男,11岁,上小学)从旁边路过,遂将其拦住要求。姜明害怕挨打,就把口袋里的12元钱给了二人。次日中午12时30分许,在该乡小学门口,被告人方文龙与马奔再次遇见上学的姜明。二人把姜明拽至旁边一偏僻的巷子里,以“不给钱就将其扔进水沟里”威胁,被害人被迫交出身上仅有的4元钱。二人对其搜身,确认无钱。临走时,被告人方文龙要求姜明当晚再带15元钱供二人上网。姜明不知该怎么办,遂把事情告知其父亲,父子二人报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方文龙伙同他人,以胁迫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