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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错误的判决被司法拘留能否获得国家赔偿?
作者:洪和木   发布时间:2013-04-03 10:11:55


    【案情】

    2012年3月16日,法院对李某与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被告周某支付原告李某货款30000元。判决生效后,周某拒不执行被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随后周某以李某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为由申请再审,2012年12月21日,再审法院撤销了原审判决,改判周某返还李某销售的产品。尔后,周某以原审法院错误拘留为由申请国家赔偿。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审判决是错误的,执行原审判决时采取的拘留措施也当然是错误的、违法的,周某因拘留造成了人身自由权的损害,应该得到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违法原则是民事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法院在执行原审判决时采取的拘留措施并不违法,故不应赔偿。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我国国家赔偿分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司法赔偿是司法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所引起的赔偿责任,包括刑事赔偿、民事与行政司法赔偿。本案属民事司法赔偿范畴。

    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可见我国对民事司法赔偿采取的是限制赔偿原则,只有符合该条列举的三项情形之一的才给予国家赔偿。本案周某的申请属第三种情形。

    然而,周某的申请能否得到支持,还要看执行法院是否担责。我国对国家赔偿规定了三项归责原则,即违法归责、结果归责和有条件的结果归责。其中民事司法赔偿采取的是违法归责原则,法院只有在民事诉讼中违法行使职权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才予以赔偿。本案中,法院在执行生效判决时依法对周某采取拘留措施,后该案被再审改判,从结果看执行法院客观上确实侵害了周某的人身自由权,但违法归责原则要求的是执行时拘留行为本身是否存在违法,而不是看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是否存在错误,或者整个诉讼结果上是否对当事人造成了实际损害,后者是结果归责原则考虑的范畴,对违法归责原则而言均在所不问。因法院执行时对周某采取的拘留措施是依法作出的,故不应归责。

    综上,周某因错误的判决被司法拘留不能获得国家赔偿。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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