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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参加同学聚会酒后驾车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04-03 08:30:54


     本网讯(鹿参)   同学聚会本是件好事情,但喝多了酒再开车就不是好事情了。日前,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琪林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3年1月22日,被告人王琪林应邀去德安县参加同学二十周年聚会。因为高兴,王琪林便在聚会上喝了半斤多白酒外加几瓶啤酒,自以为没有喝醉,其便照常开车回家。不料行驶至共青城一红绿灯转盘路段时,王琪林与被害人李传水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险些造成人身损害。经鉴定,王琪林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27mg/100ml,系醉酒。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达成了赔偿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琪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琪林与李传水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王琪林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亦不会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宣告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本案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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