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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司机驾隐患车致儿童死亡获刑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3-04-03 08:55:40
本网讯(毛明梭)
一年近花甲之年的老司机驾驶制动失灵的大型客车不慎将横穿公路的七龄儿童撞死,为此,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11月12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王银文驾驶普通大型客车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方向往莲山镇方向行驶,行至省道203线41KM+800M处时,与横穿公路的行人廖杰杰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廖杰杰受伤,当日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王银文立即打电话110报警。经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银文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廖杰杰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2012年1月12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王银文赔偿被害人家属31800元,同日被告人王银文赔偿被害人家属316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另查明,被害人廖杰杰出生于2003年9月2日,案发时已满七周岁未满八周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银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王银文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大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均具从轻处罚情节。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舒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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