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狠心父母为1.2万元彩礼将12岁女儿许配他人
发布时间:2013-04-07 09:12:38


     本网讯(唐代琼)   在山区农村的贫困家庭,“娶媳妇难,没媳妇娶”已存在多年,而许多同为贫困家庭的父母,为了改变贫困的现象,将自己子女作为索取高额彩礼的筹码,甚者将手指向了自己的幼女,而许多本应读书的孩子,被当“人妻”。2013年4月3日,云南彝良法院对一起特殊的案件进行了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

    2012年10月1日,1985年出生的被告人王云经人介绍,前往镇雄相亲,经撮合,被害人父母愿将其女黄会(生于2000年4月17日)许配给他,在向被害人黄会的父亲给付了12600元彩礼后,立即将被害人黄会带至家中共同生活。

  时隔三日,懂法的被害人黄会叔叔得知此事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审查,案件得以侦破。

  然而此案的发生却令人震惊,一对父母为了12600元的彩礼钱,竟将自己年仅12岁的女儿许配给他人为妻,而作为被告人的王云高兴娶到了12岁的“老婆”的时候,竟没想到已经触犯法律。

  这是一起由不懂法的父母和当事人共同酿成摧残幼女的典型案件。彝良法院的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被害人之父进行了法制宣传教育,使其知晓了自己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要求其到被告人家将女儿黄会接回家,送其入学,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尽到为人父母的法定义务。黄会父母接受了法官建议,表示回去后就将女儿接回家中,并送去读书。

  同时被害人之父也认识到自己的愚昧行为给其女和被告人带来的伤害,为了12600元的彩礼,将12岁女儿“嫁给”被告人,导致了本案的发生,也害了被告人,表示对被告人王云给女儿造成的伤害予以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王云从轻判处。

  法院在了解事情背后的真相后,依据查明的事实,根据刑法对被告人王云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刑事判决。被告人对自己不懂法而犯下的罪行后悔不已,表示要好好记住这次教训,通过三年的学习,做一个懂法的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据此,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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