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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凤阳检察院诉前“检调对接”化矛盾促和谐
作者:吴长忠 发布时间:2013-04-07 15:06:07
近日,安徽省凤阳县检察院以情节轻微为由,依法对一起因借贷纠纷发生争执而故意伤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同时成功促成当事人双方自愿和解。
2012年9月24日,被害人方某某到位于凤阳县门台镇曹某某经营的玻璃工艺品公司索要工程款,因双方言语不和,发生口角。情急之中,方某某破口辱骂曹某某。公司员工见状上前劝说而未果。众目睽睽之下,作为公司老板的曹某某顿觉颜面尽失,盛怒之下,上前向方某某的面部打了一拳,致使其鼻部骨折。后经鉴定,方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此案移送该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承办检察官阅卷发现,曹某某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伤人的主观恶性小,具有悔过表现,情节符合修改后刑诉法中关于刑事和解的相关规定。随后,在办案人员的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面对面地做好法律、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教育他们学法守法,通过双方协商或法律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沟通,犯罪嫌疑人主动认错,自愿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种损失,得到对方的谅解,并签订和解协议,被害人书面要求不再追究曹某某法律责任,冰释前嫌,握手言和。鉴于此,为切实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该院经研究对曹某某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 此案的成功办理,使受损的社会关系得以基本修复,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促使犯罪嫌疑人真诚悔过,从而有效地化解了矛盾纠纷,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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