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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乐东检察院监督一起法院执行难案件效果好
作者:李轩甫 黄瑞 刘思平   发布时间:2013-04-08 13:37:47


    2012年8月23日,申诉人观华岗向海南省乐东县检察院申诉,请求检察机关依法监督他与乐东民族特供贸易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后在多方的努力下,今年4月2日,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难案,最终得以圆满解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乐东县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审查发现,申诉人观华岗于2009年8月因与乐东民族特供贸易公司发生房屋买卖合纠纷向乐东县法院起诉,要求乐东民族特供贸易公司履行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给申诉人。2009年12月20日,乐东县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乐东民族特供贸易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房产过户给原告;2010年3月,乐东民族特供贸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10年6月,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按上诉人撤诉处理。据此,乐东县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发生了法律效力,但因乐东民族特供贸易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将房屋过户给申诉人,以至申诉人多次拿着判决书到省、县等有关部门上访。

    查明案情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和“两高三部”《若干规定》,乐东县检察院向乐东县法院发出了《检察建议》,要求法院对该案加大执行力度,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考虑到该案执行的实际困难,在坚决维护法院权威的前提下,对该案采取对存在的实际问题灵活处理的措施;在多方努力下,今年4月2日,乐东民族特供贸易公司将房屋按法律规定过户给了申诉人,当事人观华岗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了维护。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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