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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的额扣押时应否予以解除扣押?
作者:侯志丹   发布时间:2013-04-08 12:49:30


    【案情】

    黄彪向陈虎借款50000元未还,陈虎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黄彪偿还陈虎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判决生效后,黄彪仍为偿还。陈虎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扣押了黄彪所有的价值70000元的轿车一辆。一周后,黄彪缴纳标的款40000元并提供担保人,要求法院解除扣押,而陈虎则不同意解除扣押,且拒绝受领40000元标的款。

    【分歧】

    关于法院应否解除对黄彪所有的轿车的扣押,存在如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扣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黄彪交纳了标的款40000元,尚欠陈虎10000元,而黄彪所有的轿车价值70000元,其价额远远超过所欠陈标的10000元,而且陈彪提供了担保人,其剩余债权完全足以得到清偿,故应当及时解除扣押。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只有在得到陈虎的同意后才能解除扣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虽然黄彪尚欠陈虎1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黄彪所有的轿车价值远超过标的额,但是,对于陈虎来说,其债权并未得到完全受偿,且将来能否完全受偿,存在一定的风险。而若法院将轿车拍卖、变卖,则其债权能得以完全受偿。故法院只有在得到陈虎的同意后才能解除扣押。

    【分析】

    笔者较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债务人应履行的债务总额应包括裁判文书主文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等),评估拍卖所需费用及其他依法由当事人承担的其他费用。黄彪借陈虎50000元,加上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诉讼费用、评估拍卖所需费用等等,标的额与黄彪所有的轿车价值相当,故法院可依法扣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虽然黄彪偿还了40000元债务并提供了担保,但其还欠陈虎10000元。对于陈虎来说,这10000元债权未能得以实现。再说,轿车属于不可分物,无法部分解除扣押。所以,在陈虎债权未得到完全清偿,案件未执行完毕的情况下,不能立即对黄彪的轿车解除扣押。

    3、为了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院应充分对黄彪与陈虎进行调解,做双方思想工作。若陈虎同意黄彪提供担保,在双方签署执行和解协议法院应依法解除扣押。陈虎不同意解除扣押,法院则需给予黄彪一定的宽限期,若黄彪仍未履行,则依法拍卖、变卖扣押的轿车予以清偿。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法院只有在得到陈虎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对黄彪所有的轿车的扣押。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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