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贯彻落实修改后新《刑事诉讼法》,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诉讼权利,近日,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一起两聋哑人涉嫌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的过程中,依法及时通知区法律援助中心为该二人指定辩护人,这是新《刑事诉讼法》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后,我院首例为聋哑人指定辩护案件。
经查,聋哑犯罪嫌疑人朱某、何某系夫妻,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期间朱某共七次来到我市步行街人流量较大的三福、纪念日、水明月百货商店,扒窃被害人衣服口袋里的手机七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882元,涉嫌盗窃罪;其丈夫何某明知这些手机为盗窃所得而予窝藏或代为销售,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鉴于该两名犯罪嫌疑人均系聋哑人,案件受理之初承办人就聘请有资质的手语翻译老师一起对其进行法定权利义务告知,在告知的过程中,承办人发现该二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均未委托辩护人,经多次询问也表示自己不准备聘请辩护人,承办人遂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立即与司法机关进行沟通,及时启动了我院法律援助机制,发出了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的第一份《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区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我院通知书后,立即指派了律师为该两名聋哑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此案的办理充分体现了我院严格依新法办案,真正把维护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法定权利落到实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