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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诱抢劫又绑架 男子恶行累累领重刑
发布时间:2013-04-09 11:28:44


     本网讯(通讯员 毛明梭)   一男子利用色诱的方法,抢劫他人钱财后,又对他人实施绑架,为此,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绑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0年10月上旬,被告人李三辉等人得知卢波叫柳艳君(另案处理)找处女供其嫖宿的情况后,就在本县富阳镇民族路西园宾馆302房间商量策划敲诈卢波。2010年10月18日晚上,柳艳君打电话告诉卢波帮他找到一名处女供其嫖宿。当晚22时,柳艳君带林小英到富阳镇红秀宾馆402房供卢波嫖宿。柳艳君离开402房出到红秀宾馆后门前,将卢波正在红秀宾馆402房嫖宿的情况通知了李云,后被告人李云、唐相菊、李吉堂伙同柳艳君闯入红秀宾馆402房间,由唐相菊冒充林小英的哥哥,以卢波和林小英发生性关系为由,威胁卢波讲要打电话报警。卢波否认,被告人李云、唐相菊、李吉堂就对卢波拳打脚踢,随后李吉堂拿出随身携带的小刀威胁卢波,后唐相菊拿过李吉堂手里的小刀把卢波的右手掌划伤,把卢波放在床头柜上的钱夹里的10600元人民币抢走。期间,被告人李三辉用手机电话和短信多次与被告人唐相菊、李云联系。之后李云发短信给李三辉叫李三辉开车来红秀宾馆路口接他们离开,所得赃款由李三辉分发并平分。

    2010年10月26日,李三辉等人得知八步人陈新鉴身上随身携带较多现金并要陀娟(另案处理)找处女供其嫖宿的情况后,就策划敲诈陈新鉴。陀娟打电话告诉陈新鉴帮他找到了处女,叫陈新鉴到富川县富阳镇来嫖宿。2010年10月27日晚,陈新鉴到富阳镇后,陀娟、柳艳君把林小英带到富阳镇福光酒店812房供陈新鉴嫖宿,后因陈新鉴逃跑,敲诈计划未能实施完成。被告人李三辉等人见敲诈未成,就在富阳镇南江宾馆203房商量去八步找陈新鉴,如陈新鉴不出钱就把陈新鉴押回富川。当晚,陀娟联系上陈新鉴并按陈新鉴的要求与林小英一起到达贺州市八步区正福宾馆。随后被告人李三辉开车搭李云、唐相菊、李吉堂、李福平、李先云也到达八步。2010年10月2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三辉等人在正福宾馆203房找到陈新鉴,由被告人唐相菊冒充林小英的哥哥,以陈新鉴同林小英发生了性关系为由向陈新鉴敲诈两万元,陈新鉴不从,被告人李三辉等人就强行将陈新鉴押上被告人李三辉开的轿车,并由李三辉等人同车押送带回富川,之后逼陈新鉴打电话给他的朋友拿钱来赎人。

    2010年10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李三辉等人在富川县富阳镇富麦公路立新农场路段等待陈新鉴的朋友拿钱来赎人时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被害人陈新鉴被解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三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三辉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结伙使用胁迫方法绑架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绑架罪;在抢劫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三辉起组织指挥作用,是主犯;在绑架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三辉起组织指挥和积极参与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三辉结伙多次作案,一人犯数罪,形成比较固定的犯罪集团,利用色诱实施绑架、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活动,为非作歹,作恶一方,有一定的恶势力性质,属恶势力性质犯罪,理应严惩,应按其所参与的犯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在其犯罪集团中,被告人李三辉起组织、领导作用,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其参与的共同犯罪负责。根据被告人参与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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