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孙瑜)
2013年4月9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白思临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2年11月4日16时许,被告人白思临与被害人顾奇在丰城市石桥集镇农贸市场旁,因抢占摊位之事发生口角后各自离开,随后不久二人在“新光网吧”门口碰面时再次发生争执,被告人白思临上前打了顾奇一个耳光,顾奇则拿出藏在衣袖中的钢管将被告人白思临的头部打伤,被告人白思临见状,一手抓住钢管,一手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刺伤顾奇的腹部,二人扭打在地,其间,顾奇手中钢管脱手,被告人白思临用刀刺伤被害人顾奇的后背等部位,一旁的徐丰魄(在逃)拣起钢管殴打被害人顾奇的手部等关节处。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顾奇伤势为重伤甲级、九级伤残。2012年11月5日被告人白思临在其亲属的陪同下向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白思临故意伤害被害人顾奇的身体,致其重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白思临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并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应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