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文广兴)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一审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江平发有期徒刑七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2年9月9日,被告人江平发携带毒品入住丰城燕骏商务宾馆306房。次日,被告人江平发打电话叫白丽到燕骏宾馆306房吸食毒品,白丽又叫古民一起来吸食。当天上午10时许,丰城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对该宾馆306房检查,在被告人江平发的休闲鞋内缴获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结晶状物品3包,从该房电脑桌上缴获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结晶状物品4小包及红色片状物品1包(7粒)。经鉴定,休闲鞋内3包白色结晶状物品中检查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其净重量为56.2254克;电脑桌上4小包白色结晶状物品及1小包红色片状物品均检查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其净重量分别为3.5064克、0.6411克,综上,被告人江平发非法持有毒品的总量,共计60.3729克。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平发目无国法,非法持有毒品共计60.3729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