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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岁少年因没钱抢夺金项链获刑一年半
发布时间:2013-04-09 15:03:02
本网讯(朱玲 张田美)
17岁少年兰博文初到鹰潭,人生地不熟。因身上没钱,遂心生抢夺之意,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2013年4月9日,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兰博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4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兰博文窜至本市正大街山背路口,尾随被害人胡琴,乘其不备从身后将胡琴颈脖子上的黄金项链拽走,在逃跑中丢失。 同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兰博文在本市步行街川妹火锅店附近,尾随被害人艾春兰,乘其不备从身后将艾春兰颈脖子上的铂金项链拽走,逃跑至上饶银行方向时被群众抓获。经物价鉴定,该项链价值6486.12元。案发后追缴的铂金项链已发还给被害人艾春兰。被告人兰博文赔偿了被害人胡琴的经济损失8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兰博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抢夺公民合法财物,价值人民币6486.1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案发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依法减轻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处。(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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