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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返还彩礼 母女同上被告席
发布时间:2013-04-10 09:24:08
本网讯(李国红)
一女子因拒绝返还彩礼,男方将该女子与其母诉至法院。2013年4月9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被告刘希、肖梅应返还原告陈根彩礼13000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2008年5月1日,原告陈根与被告刘希经陈生介绍相识并订婚,双方约定礼金为80000元,原告支付给被告见面礼5400元。订婚后,原告要求带被告刘希外出打工,刘希的父母便要求原告给付部分彩礼,原告随后通过介绍人陈生付给被告肖梅彩礼2万元。5月5日,原告与被告刘希一同到原告务工地东莞。同年6月底,双方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分手。此后,原告及家人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未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诉称被告收取了其彩礼25400元,有证人陈生的证词予以证实,且与当地风俗习惯较为吻合,法院依法予以采信。因原告与被告刘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考虑本案双方已相处一段时间等因素,被告应返还彩礼的数额酌定为13000元。为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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