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男子卖房10年反悔以妻不知欲追回被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13-04-10 10:19:18
本网讯(宋海辉 潘丽媛)
未经配偶同意夫妻一方独自卖房,房子买来10年了还没有过户,这样的合同有效吗?近日,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限被告李大光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协助原告洪太生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375元。
房子卖了10年,还不肯过户,眼看房价翻涨数倍,觉得卖亏了,于是被告李大光以“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卖房子的事老婆不知道,老婆没签名合同就不算”为理由,想把房子要回来。而原告洪太生自2003年2月30日与被告李大光签定购房合同以来,多次要求被告李大光履行协议义务,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李大光一直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无奈洪太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大光依法履行义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大光与第三人邹小娥1984年元月1日登记结婚。1996年12月被告李大光购置了座落在本县县城某商业街506号房屋,该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李大光名下。2003年2月30日原告洪太生与被告李大光签订《房屋出让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李大光将座落在本县县城某商业街506号房屋一栋出售给洪太生,房屋价款人民币20.5万元,洪太生一次性付清房款,洪太生付清房款后,李大光交付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及房屋相关手续给洪太生,过户手续一切税费由洪太生负担,但李大光必须积极协助配合办理。协议签订当日,原告洪太生交付了购房款20.5万元给被告李大光,被告李大光也将房屋和房产所有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交付了原告洪太生。之后原告一直占有使用并管理该房屋至今。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李大光名下,合同签订后双方履行了合同主要条款,即原告洪太生一次性交付了购房款给被告李大光,李大光交付了房屋及该房屋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给洪太生,原告洪太生善意取得该房屋,且原告洪太生在合同签订后一直占有、使用、管理并出租争讼房屋,第三人邹小娥与被告李大光在2003年2月30日房屋交易以后长达十年时间里均未提出异议,原告洪太生有理由相信被告李大光向其出售房屋是被告李大光和第三人邹小娥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被告李大光出卖房屋符合表见代理构成。第三人邹小娥虽提供了户口本、身份证和结婚证,证明其与李大光是夫妻关系,是讼争房屋的共有人,但未提供其对原、被告买卖房屋不知晓及有异议的相关证据。被告辩称“本案中诉争房屋是我与妻子邹小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我与洪太生所签合同因妻子邹小娥没有在合同上签字之后也没有经过追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的理由不足,应不予采信。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是房屋买卖合同中出售方的附随义务,被告李大光应按双方签订的协议协助原告洪太生将该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洪太生名下。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第1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