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鹿参)
青春年少,却不思进取,年仅十七岁的两被告人杨斌、李隆茂辍学后不务正业,联手进行盗窃。短短半年时间就作案24起,窃得财物价值16万元。日前,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李隆茂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2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杨斌、李隆茂二人采取爬窗入室的方式共同或单独作案24起,涉案金额达160088元。被告人杨斌单独或伙同他人作案19起,涉案金额155788元,另有男士黄金戒指一枚、女士黄金项链一条未评估;被告人李隆茂单独或伙同他人作案20起,涉案金额55752元。其中,2012年8月31日(被告人杨斌此时已成年)凌晨,被告人杨斌一人攀爬窗户进入高安市某小区进行盗窃,在被害人胡兵家中窃得现金58000元及黄金项链两条、黄金戒指三枚、Iphone4和Iphone4s手机各一台,据计算,被告人杨斌仅在此一家窃得财物价值10093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斌、李隆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形成了相对固定的组合,分工明确,且均积极参与,故不区分主从犯,但被告人李隆茂所起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杨斌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盗窃行为,对其在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应适当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隆茂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