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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再次行窃 一惯犯被判数罪并罚
发布时间:2013-04-10 08:59:42


     本网讯(涂晓红)   2013年4月9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实施的盗窃案,一审法院依法撤销丰城市人民法院(2012)丰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张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的缓刑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峰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3年3月2日15时许,被告人张峰携带螺丝刀、钥匙等作案工具窜至丰城市老城区洪客隆超市附近伺机行窃。同日16时许,失主曾某将一辆红色利捷电动车停放在洪客隆超市建设银行分理处门口并上好锁,被告人张峰乘曾某离开之际,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电动车前轮U型锁打开,并关掉报警器,用力掰开龙头锁,然后扶着电动车往剑邑大桥方向走,当行至剑邑大桥引桥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电动车被追回归还了失主。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754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峰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峰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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