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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违规停车造成追尾 保险公司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3-04-11 08:50:13


     本网讯(邓俊鹏 曾艾雪)   一男子违规将货车停放在路旁并检查车辆,遇另一男子驾驶无牌摩托车相撞,造成死亡事故。原来,停车男子未开启报警闪光灯,因而被交警部门定为负同等责任。2013年4月10日,死者家属向承办法官打来电话,确认收到平安保险公司给付的所有理赔款项。至此,该起先后经江西省南城、抚州两级法院判决的案件得以妥善解决。

    2012年6月27日,吴志强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南城往南丰方向行驶,撞到被告刘伟停放在路上的重型厢式货车尾部,造成吴志强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刘伟夜间占道停车检查车辆时,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未在来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报案,并驾车往前移动现场,负本次事故同等责任。吴志强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与准驾车型不符),在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且未戴安全头盔,负本次事故同等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的认定合法有效,应采信。因肇事车辆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交通事故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根据我国道路安全法的规定,对于原告吴晓等人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先予赔偿,超过强制保险限额的损失,应由被告刘伟和死者吴志强按各自过错比例承担。同时被告平安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应对被告刘伟承担的部分,依合同的约定在限额范围内进行理赔和给付。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提出被告刘伟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驾车变动现场的行为直接导致其负同等责任,加重了公司的赔偿责任,故其在第三者责任险只负担30%的赔偿责任的辩解理由,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采纳。故判决保险公司承担189773.75元的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平安保险公司上诉至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者于近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表示立即对保险责任进行理赔,遂达成上述结果。(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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