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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起诉开发商逾期办证 超诉讼时效被驳
发布时间:2013-04-11 11:12:13


     本网讯(通讯员 周云)   延迟交房之后又延迟办证,买房业主一怒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然而因为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法院驳回了业主的诉讼请求。近日,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法院审结了该案。

    张峰是来宜打工的外地小伙,在宜昌打拼多年,急需拥有自己的一套住房。2009年4月,张峰在西陵区环城南路购买了一套宜昌永兴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楼盘,双方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应当在2010年2月18日前将房屋交付使用,交房后90天内必须办理房产证;若因开发商的责任造成逾期办证的,开发商要负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张峰东拼西凑一次性付清了房款。2010年3月,比合同约定滞后1个月交房。领到新房钥匙的张峰不断催促开发商给其办理房产证,然而1年多过去了,开发商一直拖到2012年5月才办理完房产证,气急败坏的张峰便向开发商讨要说法,请求赔偿。

    张峰是做电器批发生意,2010年6月的一天,他听说有人要低价转让一批货物,正在寻找买家,张峰见有利可图便想一次性全部买下,但手头无多余的流动资金,他便想到了用房产证去银行抵押贷款5万元,对方卖家也都谈妥了,然而,房产证一拖再拖,最终这笔单子落空,按当时的市场行情,张峰可以赚个4万块钱。白白的赚钱计划落空,使得张峰懊恼不已。开发商不仅延迟交房,还延迟办证……

    2013年2月,张峰将开发商告到西陵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违约金2417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开发商始终认为逾期办证属于房管局的工作安排,自己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按合同约定,开发商理应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但原告张峰于2010年5月28日起就已知道权利被侵害,但一直拖到2013年2月4日才向法院提出诉讼主张权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故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文中姓名均是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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