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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犬咬伤晨练老人 养狗主人判赔两千余元
发布时间:2013-04-11 13:46:20


     本网讯(贺力平)   很多人有天还不亮就起床跑步的习惯,但笔者在此提醒晨练的人们:要小心晨练路上的狗,特别是近阶段进入狂犬病高发期,更要小心谨慎。近日,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晨练路上被狗咬伤的案件,判决养狗的主人赔偿原告医疗费2250元。

  原告李力坚己六十多岁,为了锻炼身体,每天早晨天蒙蒙亮就起床跑步。2012年9月25日早晨7时许,原告李力坚在邵阳市四运公司旁私房路过时,一条母狼狗突然从该房后门跑出来,将李力坚左臀部咬伤,李力坚不知道是谁家养的狗,遂问附近邻居,得知该狼狗是王化海所饲养,便到王化海住处询问,王化海也承认此狗是自己所养,原告要求被告王化海陪同去打预防针,被告当时要原告自己去打针,称晚上回来给付医药费。原告李力坚遂到邵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治,支付医疗费2250元。晚上原告李力坚到被告处要医药费时,被告王化海称自己养的狼狗是圈养的,李力坚的伤不是自家饲养的狗所咬,并拒绝赔偿任何费用,双方不欢而散。2012年9月26日,原告李力坚就此事向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区分局工业街派出所报案,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区分局工业街派出所于2012年10月10日召集原、被告调解,双方各执一词,互不让步,没有得到一个让双方满意的处理办法。

  李力坚一气之下,遂起诉到法院主持公道。要求被告王化海赔偿原告医药费2250元、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及后期医疗费等其他损失合计1000元。庭审中,王化海依然说自己养的狗没在外面走过,都是圈养,否认李力坚曾经被自己饲养的狗咬伤。经庭审质证,有邻居和路人能够证明王化海饲养的狗将李力坚咬伤,还有其他证据足以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被告王化海饲养的狼狗,因其看管不善致李力坚受伤,造成李力坚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作为饲养人的王化海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法院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25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李力坚要求被告王化海赔偿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及后期医疗费的诉讼请求,因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李力坚在本案中要求被告王化海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亦不予支持。被告王化海提出的其饲养的狼狗没有咬伤原告李力坚,该答辩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遂做出前述判决。(文中人物全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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