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安 周延中)
驾驶借用的车辆撞伤人,车主无过错不需担责。近日,江西省上饶县法院一审判决德兴市某保险公司赔偿伤者周建医疗费等损失共计49.6万余元。
2012年5月3日,被告方志鹏驾驶借用被告茂山公司的一辆小轿车。当日17时10分许,方志鹏驾驶该车从德兴市前往上饶市区,途经上饶县华坛山镇车边村路段时,因避让车辆,占道行驶,与对向周建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周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本次事故方志鹏负全部责任。周建住院治疗118天,发生医疗费2万余元,其伤情鉴定为五级伤残,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周建因该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电动车损害等等)为49.6万余元。该车在德兴市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周建遂将方志鹏、车辆所有人茂山公司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共同赔偿损失共计6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方志鹏驾驶借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导致其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对造成原告周建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即被告茂山公司对损害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轿车在被告德兴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故依法应由德兴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遂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