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卢小平)
2013年4月11日,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生父拒付女儿抚养费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当场履行了义务,既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又体现了法律的尊严。
2010年10月,原告邓蒙(化名)与被告杨小明(化名)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女儿杨莉莉(化名)随原告邓蒙生活,被告杨小明于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向女儿杨莉莉支付抚养费4800元,但邓蒙以杨小明未履行义务,向法院申请执行。
受理此案后,执行人员经多方打听得知被执行人杨小明的电话号码和住所地后,与申请执行人邓蒙赶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并找到了被执行人杨小明。当得知执行人员的来意后,杨小明却有一肚子苦水向执行人员诉说。原来,双方自协议离婚后,杨小明每年均在12月31日前将女儿杨莉莉的抚养费4800元汇入邓蒙的指定帐户,但是2012年12月31日因工资迟延发放原因没能按时将抚养费汇入帐户,杨小明向邓蒙作出解释并承诺一周内一定将抚养费汇给她。此后,邓蒙却以各种理由拒绝让杨小明见女儿杨莉莉。于是,杨小明十分生气且拒绝向邓蒙支付抚养费。了解事情的原委后,执行人员抓住有利时机,从亲情感化入手,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认真做双方工作,在执行人员近一小时做其积极劝导下,当事人双方被法官的真诚感动,被执行人杨小明表示愿意履行义务,并要求按协议定期见见女儿杨莉莉。同时,邓蒙也承认自己的错误,最终以被执行人杨小明当场付给邓蒙女儿抚养费4800元达成了执行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