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任志华 陈子娟)
仅仅因为车尾缺少反光标识,就引发了一起车毁人亡的惨剧,也使自己背上十五万余元的赔偿款。不久前,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张永清赔偿原告人民币154000余元。
2012年4月12日,受害人陈贵林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铅山县石塘镇内行驶时,因为确保安全驾驶,撞上了同方向由被告张永清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的尾部,造成陈贵林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陈贵林的亲属要求被告张永清赔偿医药费等共计人民币160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陈贵林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过程中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未确保安全驾驶,遇险采取措施不当,未带安全头盔,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张永清未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3号修改单第四款“三轮汽车应当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规定,未设置反光标识,影响了陈贵林对两车距离的判断,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30000余元,由未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被告张永清在强制保险范围内先行赔偿给原告各项损失120000元,超出部分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3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