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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率同居酿苦果 情侣为争孩子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3-04-12 09:54:06
本网讯(邵鑫)
“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无论是非婚生还是婚生子女,父母是最爱他们的人。近日,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龙头山中心法庭经审理了一起争夺非婚生子女的案件后,原被告两人达成调解协议。非婚生女毛佳佳随原告江敏生活,由被告毛杰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毛佳佳成年为止。
调解中了解到,原告江敏与被告毛杰于2010年9月经朋友介绍认识,2011年12月生育了孩子毛佳佳。女儿出生后仅半岁原告江敏就因与毛杰产生矛盾,便带着孩子回娘家居住、生活,由此本来就缺乏了解的双方更是没有了交流途径。调解过程中双方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均使出了自己的看家本领,相互指责对方有多不重视孩子。 原告强调:导致原、被告感情不合无法共同生活的过错责任都在被告方,而且孩子出生后一直随原告生活,在此期间被告一次都没有来看过孩子,所以孩子应由原告抚养。同时,法律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母方生活。因此,孩子判由原告抚养有法律依据。被告则辩称:之所以一直没有见到孩子都是因为原告的阻拦,自己多次打电话询问孩子的境况但每次原告都强行挂断电话,而且当自己表示要来看看孩子接孩子回家原告都会编各种理由哄骗被告。而且自己的经济条件要好于原告更适于孩子的成长,综上,请求法院判决小孩由被告抚养,被告不需要原告支付小孩抚养费,并且愿意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江敏与被告毛杰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同居生活,属于非婚同居。该非婚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有关子女抚养问题的事宜,应参照婚姻法有关婚生子女抚养的规定办理。本案中,非婚生女毛佳佳一直随原告生活,至今已有一年多月时间,如突然改变其生活环境,并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且原告江敏强烈要求抚养孩子毛佳佳,因此,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的抚育费数额问题,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原告请求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300元,未超出被告的负担能力,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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