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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自燃遭受损失 已过保修期自担责
发布时间:2013-04-12 10:24:28
本网讯(通讯员 黄安 林真)
停在路边的车突然起火自燃,因已过保修期自担责。近日,江西省上饶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车主杨成虎要求某汽车销售公司赔偿维修费等损失的诉讼请求。
2010年3月,杨成虎向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小轿车,某汽车销售公司随车交付了《汽车保养及保修手册》、《用户手册》、合格证给杨成虎。杨成虎购车后对轿车进行改造,加了装饰灯及线路。2011年7月6日,该车停在路边突然发生自燃。自燃时,该车已行驶里程数超过6万公里。经该汽车销售公司定损,需修理费10384元。该车自燃后尚未进行实际修理,但仍可行驶。经鉴定,该车系制动助力器泵插头属搭铁短路引起自燃着火烧坏。 法院审理后认为,司法鉴定书认为该车系制动助力器泵插头属搭铁短路引起自燃着火烧坏,但并未明确短路原因是汽车本身存在质量问题,还是因为对汽车进行了改装、加装而引起的。该鉴定结论并不能证明杨成虎的主张,且杨成虎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证明该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汽车的自燃是由质量问题引起的。汽车在发生自燃时已行驶里程数超过6万公里,超过了该汽车销售公司承诺的保修期限。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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