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替人拆楼梯受伤身亡 无资质自担主责
发布时间:2013-04-12 14:18:36


     本网讯(通讯员 吴昀懋)   一村民受同村另一村民的邀请,为其拆除小房楼梯,不幸发生楼梯倒塌事故而受伤身亡。4月10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村民家属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案件,认定该村民不具备专业拆房资质,自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潘平与黄成是同一个屯的村民。2012年9月24日,潘平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新楼房,已砌好了第一层,准备过几天就浇筑楼板天面,但发现自家小房楼梯妨碍搅拌机通过,遂决定拆除。因自已没有工具,而本屯村民黄成有空压机、凿岩机等工具,又多次帮人拆过房,有经验,潘平于是通过电话邀请黄成为其拆除小房楼梯。次日,黄成用自家拖拉机拉来空压机、凿岩机等工具,因来得早,便在潘平家与潘平一起吃早餐,两人在吃早餐时商定,由黄成一个人拆除小房楼梯,潘平在完工后给付黄成200元报酬。黄成吃完早餐后便开始施工,之后不久便发生楼梯倒塌事故,黄成从楼梯上摔下受伤,随后被送到医院救治,但因伤势严重,救治无效,黄成于次日死亡。事后,潘平为黄成支付医疗费3956.80元、丧葬费15000元,还通过银行转账20000元给黄成家属作为补偿,但黄成家属认为潘平给付的款项远远达不到赔偿标准。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黄成的妻子及两个儿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潘平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共计121696.00元。

    法院后审理认为,本案受害人黄成应被告潘平邀请为其拆除小房楼梯,双方约定由黄成自行拆除,潘平过后给付200元报酬给黄成。在拆除过程中,黄成使用自已的工具,按照自已的工序进行作业,潘平未参与拆除,亦未作任何指示和要求,双方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合同法上的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原告主张的雇佣合同关系。按照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伤害或者造成自身伤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被告潘平拆除小房楼梯,依法应当交由有安全保障、有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而不应交由无资质的个人进行,对承揽人的选任上有过失,并且没有为承揽人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黄成明知自已没有资质,仍然承揽较为危险的拆房工作,并且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因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黄成对其自身受伤害承担70%的责任,被告潘平承担30%的责任。依据该比例,被告潘平应承担原告提出的赔偿总额125652.80元的30%,即37695.84元,而被告潘平之前付给黄成家属的费用已超过该数额,故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