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搬运工在运输途中造成伤害谁担责?
作者:双婷 发布时间:2013-04-12 14:22:53
【案例】
王福是某搬运公司的搬运工。2012年6月29日,王福与另一名搬运工为某水泥店装运水泥,装车后,王福坐在水泥袋上随车前往卸货地。途中,因紧急制动避让过往的车辆,王福的大腿被滑落的水泥压伤,致九级伤残,造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3万余元。为方便,水泥店与搬运公司特别约定,凡是水泥店装运货物,无需向搬运公司报备,可随时通知王福和另一名搬运工装卸。 【分歧】 该案中,王福随车前往卸货途中受伤,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由搬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王福是搬运公司的职工,他搬运水泥是基于水泥店曾与搬运公司之间的“水泥店与搬运公司特别约定,凡是水泥店装运货物,无需向搬运公司报备,可随时通知王福和另一名搬运工装卸”特别约定,因此应认定搬运工是在从事雇主安排的工作中受伤,由此造成的损害应该由搬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由司机承担主要责任,王福承担次要责任。王福将水泥装车是基于水泥店与搬运公司的特别约定,但是货物装车之后运往卸货地,并不是从事搬运公司的工作安排,事后也没有向雇主报备,由此造成损害,于搬运公司没有直接关系,搬运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且此次事故发生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由于司机紧急刹车所致,应由司机承担主要责任。王福本人作为长期从事搬运行业的员工,明知“人货混装”属于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而为之,自己应该承担次要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福可以向司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要求司机承担责任;或者向搬运公司提起侵权之诉,但是不能同时向司机和搬运公司提起诉讼。搬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对有责任的第三人进行追偿。王福装车之后是否随车前往卸货,水泥店与搬运公司虽未就这一次的货运工作进行专门约定,但是按“水泥店与搬运公司特别约定,凡是水泥店装运货物,无需向搬运公司报备,可随时通知王福和另一名搬运工装卸”的惯例,水泥店每次需要装运水泥,都是直接找王福进行装运,从来就不需要向搬运公司报备;对搬运工“人货混装”,搬运公司从来也没有提出过异议。为此,对于这一次的装运过程应当视搬运公司默认。因此应该认定。王福是在工作中受伤,搬运公司应承担责任,王福缺乏安全意识,造成自身损害,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由于第三人对此有责任的,搬运公司承担责任后享有追偿权。 【管析】 笔者赞成第三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搬运工装车之后是否随车前往卸货,货主和雇主之间虽未特别就此约定,但是按一般惯例都是是根据买家的要求来决定的,而此前雇主对此并无异议,即是对此行为默认。因此应该认定原告和雇主之间形成雇佣关系,王福是在从事雇主安排的工作中受伤。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据此,王福可以向司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要求司机承担责任;或者向搬运公司提起侵权之诉,但是不能同时向司机和搬运公司提起诉讼。搬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对有责任的第三人进行追偿。基于该案是针对搬运公司提起的侵权之诉,所以该案中搬运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王福承担次要责任。 (文中人物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
|
|